| 索 引 號 | 076/2025-00223 | ||
| 發布機構 | 東??h | 發文日期 | 2025-08-17 |
| 標 題 | 縣政府關于印發東海縣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文 號 | 東政規發〔2025〕5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
| 時 效 | 有效 | ||
東??h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融資環境,幫助中小微企業提高資金籌措能力、及時獲得銀行續貸支持,防范和化解企業資金鏈風險,促進經濟、金融穩定發展,根據《連云港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連政規發〔2023〕8號)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本縣依法經營,符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應急轉貸資金是指為符合銀行續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且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的短期資金。應急轉貸資金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轉貸,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設立和管理
第四條 縣政府設立2000萬元應急轉貸專項資金。根據應急轉貸資金使用和企業需求情況,采取滾動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則,擴大資金規模,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第五條 縣工信局是應急轉貸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資金使用的辦法、原則,落實資金來源,組織實施管理辦法。定期聽取應急轉貸資金運行情況報告,決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金融監管支局等單位根據各自法定職責,配合做好應急轉貸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東海縣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應急轉貸資金申請審核、運行統計分析、聯系合作銀行并簽訂年度合作協議等工作。
東海縣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作為縣應急轉貸資金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資金管理平臺”),負責應急轉貸資金發放、收回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使用對象和范圍
第七條 應急轉貸資金使用對象為在東??h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符合國家和省、市、縣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第一、二、三產業”中小微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申請,實際用于該企業生產經營的;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 企業(含企業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具備本期貸款條件和后續還貸能力,經合作銀行同意后,可申請應急轉貸資金。應急轉貸資金優先支持強優企業、“專精特新”企業。
第九條 對生產經營不正常、有職工欠薪、有經濟糾紛訴訟以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不予提供轉貸支持。
第四章 管理和運行方式
第十條 應急轉貸資金使用遵循“??顚S?、封閉運行、滾動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東??h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和資金管理平臺應與貸款銀行就開展應急轉貸資金相關事項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合作方式、流程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合理調度應急轉貸資金。三方均應指定專人負責應急轉貸資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應急轉貸資金使用費率為5天內日綜合費率0.02%,超過5天的,超出部分日綜合費率為0.04%,最長使用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天。
第十三條 為確保資金安全,資金管理平臺設立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封閉管理,只有合作銀行同意為企業續貸且出具意見后,才能使用應急轉貸資金。單筆應急轉貸資金額度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的95%以內,根據縣域經濟實際,企業單筆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申請單筆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個體工商戶單筆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獲得貸款銀行續貸許可后,向東??h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提出應急轉貸資金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參見《東??h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操作程序規范》中資料審核內容)。
第十五條 受理、審核。東??h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經審核后將相關申請材料轉送至合作銀行確認。合作銀行同意申請應急轉貸資金的,出具應急轉貸資金安排使用意見并簽字蓋章。
第十六條 批準。在合作銀行出具轉貸承諾意見,企業自籌資金足額到位的基礎上,東海縣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會同資金管理平臺,決定借款金額并簽署意見。企業、資金管理平臺、銀行簽訂三方合作協議。
第十七條 放款。企業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先行支付使用資金費用。手續齊備后,由資金管理平臺從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向合作銀行提供的指定賬戶匯入相應資金,并通知合作銀行用于還貸。
第十八條 收回。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原則上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續貸手續并發放貸款。經企業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負責將相應的應急轉貸資金經企業賬戶足額劃轉至資金管理平臺專用賬戶。
第十九條 資料歸檔。應急轉貸資金收回后,資金管理平臺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以備后查。
第六章 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東海縣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部門備案。資金管理平臺對應急轉貸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建立必要的應急轉貸資金需求企業預警制度,及時掌握企業風險變化情況,為是否提供應急轉貸資金提供依據,有效防范資金風險;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借款審批手續,及時催收還款,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合作銀行盡快辦理續貸手續,及時劃轉應急轉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 資金管理平臺每月向主管部門辦公室匯報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情況,每季度向主管部門匯報資金運行情況。對逾期不能歸還的要提出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及時報主管部門辦公室。主管部門定期安排或委托相關機構對資金管理平臺及運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二條 對于企業采取虛報、瞞報等手段騙取,或逾期不歸還應急轉貸資金的,依法追繳,并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企業相關不良記錄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3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資金。
第二十三條 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且借款人落實續貸條件的,承擔足額按期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導致應急轉貸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合作銀行承擔應急轉貸資金歸還、補足的清償責任。因合作銀行過失或違約導致應急轉貸資金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相應清償責任,同時取消該銀行當年參與評比東海縣各項先進榮譽、申請各級財政資金獎勵和補助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于相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辦理應急轉貸資金借款造成損失的,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收益和分配
第二十五條 應急轉貸資金的收益,用于資金管理平臺的支出和資金增補。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六條 應急轉貸資金可根據政策及市場需求變化情況,經主管部門討論并報縣政府批準后決定停業或解散,解散時需經第三方審計并公示清算結果,剩余資產返還原出資方。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東??h資源局等相關管理部門對申請應急轉貸資金的企業,在辦理轉貸、續貸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產抵押事項時,憑資金管理平臺出具的工作聯系函,及時高效辦理。
第二十八條 縣發改委負責《江蘇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一體化查詢報告》或《江蘇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報告的出具,原則上應在企業申請后的1個工作日內出具信用報告,為查閱相關企業的信用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犊h政府關于印發東海縣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東政規發〔202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