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制定的依據
《辦法》共二十七條,根據《江蘇省中小
企業促進條例》、《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
資金的使用范圍
應急轉貸資金是指對為符合銀行續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的短期資金。應急轉貸資金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轉貸,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不適用于本辦法。
資金支持對象
應急轉貸資金是指在本縣依法設立,符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執行。申請應急轉貸資金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對生產經營不正常、有職工欠薪、有經濟糾紛訴訟以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不予提供轉貸支持。
具備本期貸款條件和后續還貸能力,合作銀行同意續貸。
資金申請額度
單筆應急轉貸資金額度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的95%以內,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個體工商戶單筆最高不超過200萬)。
資金使用費率
應急轉貸資金使用費率為5天內日綜合費率0.02%,超過5天的,超出部分日綜合費率為0.04%,最長使用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天。
資金使用流程
1、申請。企業獲得貸款銀行續貸許可,向資金管理平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資金管理平臺經初步核實后把相關申請材料轉送至合作銀行審核。
2、審核。合作銀行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同意申請應急轉貸資金的,出具應急轉貸資金安排使用意見,并簽字蓋章。
3、批準。在合作銀行出具轉貸承諾意見,企業自籌資金足額到位的基礎上,資金管理平臺對申請企業的誠信情況進行核實,決定借款金額并簽署意見。企業、管理平臺、銀行簽訂三方合作協議,企業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先行支付使用資金費用。手續齊備后,由資金管理平臺從應急轉貸資金專用賬戶向合作銀行提供的指定賬戶匯入相應資金,并通知合作銀行用于還貸。
4、收回。合作銀行收到還貸資金后,原則上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續貸手續并發放貸款。經借款企業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負責將相應的應急轉貸資金經企業賬戶足額劃轉至資金管理平臺專用賬戶。
5、資料歸檔。應急轉貸資金收回后,資金管理平臺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以備后查。
七、實行日期
《辦法》自2023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