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2018-10-30 | |
標 題 | 關于調整2015年住房保障有關標準的通知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對住房保障有關標準作部分調整,現將調整后內容通知如下:
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需縣城區居委戶口且連續居住滿3年;
2、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0元;
3、申請人及同一戶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無住房或人均住房(含單位公房)面積低于18平方米。
二、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一)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需縣城區居委戶口且連續居住滿3年;
2、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10000元;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享受縣城區低保、縣總工會特困證、殘疾證、市級醫院出具的大病證明等有關情況證明。
(二)優秀務工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國家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獲得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我縣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三)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相關人才政策執行,具體由縣組織和人事管理部門確認其資格;
(四)其他經縣政府批準的特定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
三、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條件
1、申請人需縣城區居委戶口且連續居住滿3年;
2、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請經濟適用房
1、未婚年齡且不滿30周歲的; 70歲(含70歲)以上的老年夫妻,或者年齡65歲(含65歲)以上的單身老人(以上年齡截止至分配前終審時間);
2、申請前3年內出售或轉讓私有住房的;
3、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未滿3年的;
4、有商鋪或其他用于商業用途房屋的;
5、擁有注冊資金超過10萬元的企業法人或在合伙經營公司股份超過10萬元的,以及擁有上述公司變更、過戶、注銷登記不滿1年的;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擁有汽車的或車輛過戶、注銷不滿1年的;
7、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已享受經濟適用房的或其他保障房政策的;
8、其他不符合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情況。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單身未滿30周歲的(低保和特困無房戶除外);
2、申請前3年內出售或轉讓私有住房的(家庭確有重大變故的除外);
3、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未滿1年的;
4、有商鋪或其他用于商業用途房屋的;
5、擁有注冊資金超過10萬元的企業法人或在合伙經營公司股份超過10萬元的,以及上述公司變更、過戶、注銷登記不滿1年的;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擁有汽車的或車輛過戶、注銷不滿1年的;
7、生活不能自理且無人監護的殘疾人;
8、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或其他保障房;
9、其他不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
(二)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在我縣就業(務工)不滿2年;
2、在我縣連續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金不滿12個月;
3、申請前3年內出售或轉讓私有住房的;
4、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未滿1年的;
5、有商鋪或其他用于商業用途房屋的;
6、其他不符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
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核準。
七、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
1、租賃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均建筑面積為16平方米。
2、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標準為:低保無房困難家庭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5.5元標準執行,低保有房困難家庭按照標準保障面積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5.5元標準執行。低收入無房困難家庭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5元標準執行,低收入有房困難家庭按照標準保障面積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5元標準執行。
低收入補貼金額=(保障人口數×16-現有住房面積)×5元每平方每月×12個月。
低保補貼金額=(保障人口數×16-現有住房面積)×5.5元每平方每月×12個月。
3、4人以上家庭按4人標準執行。
八、本通知由東海縣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九、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實施,以前調整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