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76/2024-00051 | 分類: | 綜合政務/其他 / 通知 | ||
發(fā)布機構: | 文號: | 東政發(fā)〔2024〕7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發(fā)布日期: | 2024-01-18 | 有效性: | |
名稱: | 關于印發(fā)東海縣行政應訴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東海縣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已經縣十八屆政府第3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東海縣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應訴行為,提高行政應訴水平,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依法參加行政訴訟的活動。?
第三條 縣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省級以上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及其他依法負有行政應訴職責的單位(以下統(tǒng)稱“行政機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領導,加強行政應訴隊伍建設,明確專人承擔行政應訴工作,落實行政應訴工作保障措施。行政應訴實行“誰承辦、誰應訴”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履行出庭應訴法定義務,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審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第六條 行政應訴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指標體系。行政應訴工作考核應當堅持科學嚴謹、注重實績、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guī)范行政行為,梳理可能引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依法制定行政行為操作規(guī)范,全面落實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度、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三項制度”,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推進訴源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糾紛,降低行政訴訟案件發(fā)生率、敗訴率。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zhí)法隊伍建設,發(fā)揮本機關法制機構、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的作用,建立相關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執(zhí)法水平。
第九條 縣司法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開展以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工作。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應訴法律文書的接收及運轉工作。縣司法局負責行政應訴工作的組織、監(jiān)督、協(xié)調和指導,制定相關配套制度,定期對行政應訴工作進行統(tǒng)計分析、情況通報;監(jiān)督檢查情況、統(tǒng)計分析結果報送縣政府和市司法局。
第十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省級以上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及其他行政機關,由其辦公室(綜合科)和法制機構負責組織本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
辦公室(綜合科)負責應訴法律文書的接收及運轉工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應訴工作的組織、監(jiān)督、協(xié)調和指導,定期對行政應訴工作進行統(tǒng)計分析、情況通報。監(jiān)督檢查情況、統(tǒng)計分析結果報送縣政府并抄送縣司法局。
第十一條 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確定應訴工作承辦單位:
(一)未經行政復議直接起訴的案件,被訴行政行為承辦單位負責應訴;
(二)經行政復議的案件,縣政府為單獨被告的,縣司法局負責應訴;縣政府為共同被告的,原行政行為作出單位負責原行政行為的應訴,縣司法局負責行政復議行為的應訴;
(三)承辦單位不明確的,由縣司法局確定應訴工作承辦單位。
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縣政府辦公室自收到人民法院應訴法律文書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報縣政府負責人閱批,按負責人批示意見轉辦。
第十三條 行政應訴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按照人民法院的應訴要求,完成應訴準備,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行政應訴承辦單位將答辯狀、法律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報應訴機關負責人審簽后,在法定答辯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依據材料。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應訴機關及應訴承辦單位應當于人民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2日之前,將開庭傳票和確定的擬出庭負責人報縣司法局備案。
第十四條 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溝通,可以通過分析會、座談會等形式研究案情,形成答辯意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目錄,注明證明目的和提交日期,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規(guī)定出庭應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于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應訴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明應當載明該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信息,加蓋行政機關印章。并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務;
(四)無法出庭的其他正當事由。
因前款第(三)(四)項情形,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協(xié)調其他負責人出庭應訴,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加蓋行政機關印章,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第十八條 行政訴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會關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
(四)人民法院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五)其他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出庭的。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積極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參與庭審發(fā)言,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fā)表意見,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和解、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按時參加庭審,不得無故遲到;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紀律;
(三)尊重審判人員和其他訴訟參加人;
(四)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人民法院的其他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應訴人員應當圍繞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和權限、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證據效力、行政程序、適用法律等進行論證。根據庭審要求,圍繞爭議焦點,充分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相關證據、依據。針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適用法律依據的準確性等進行質證和辯論。
第二十二條 出庭應訴人員無故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應訴行政機關應當查明原因,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或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由領導包案處理:
(一)有重大行政違法行為;
(二)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
(三)其他復雜、敏感案件。
包案領導按照《連云港市行政應訴案件領導包案工作規(guī)則》(連依法辦〔2023〕5號)的規(guī)定進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以縣政府為被告的重大行政案件,由相關職能部門會同縣司法局提請政府相關分管領導作為包案負責人進行包案;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本機關相關負責人進行包案。
第二十五條 領導包案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按照“誰主管,誰包案,誰負責”的原則,實施“一名包案領導、一個化解工作小組、一套化解方案策略”的“三個一”工作模式。
第二十六條 堅持訴前、訴中協(xié)調化解,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縣司法局的訴前調解通知、訴中化解建議或風險提示后,立即啟動領導包案,主動與當事人溝通聯(lián)系,深入了解糾紛根源,準確制定爭議化解方案,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縣政府、縣司法局共同開展協(xié)調化解工作,努力將矛盾問題消解于行政程序中。
第二十七條 推行行政機關自行糾正,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被訴行政行為確有違法或者明顯不當?shù)模瑧鲃右婪m正,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撤銷、變更原行政行為,履行相應法定職責,或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關當事人。
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原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糾正其行政行為的,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關。
第二十八條 以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應訴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后7日內向縣政府報送《行政應訴案件情況報告》,同時向縣司法局備案。
《行政應訴案件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訴訟主體;
(二)簡要案情;
(三)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四)裁判結果;
(五)上訴或申請再審的意見、建議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以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參照前款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對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
應訴承辦單位負責裁判履行的組織實施,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督促本機關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
第三十條 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應訴承辦單位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簽后,及時回復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 應訴承辦單位負責行政應訴案件立卷歸檔工作。
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后30日內,應訴承辦單位應當將行政應訴各環(huán)節(jié)的法律文書原件和相關材料整理齊全,按年度排列序號,一案一號,裝訂成卷,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行政案件敗訴的,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生效判決之日起10日內,對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制定改進措施,將敗訴情況分析報告和行政判決書一同報縣司法局。
第三十三條 縣司法局應當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研究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提出建議、意見。定期向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匯報行政應訴工作,對于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立即匯報,及時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四條 縣司法局要加強與人民法院溝通聯(lián)系,協(xié)調解決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適用及行政訴訟中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建立旁聽庭審工作機制,制定和落實年度旁聽計劃,創(chuàng)新旁聽庭審活動形式,推廣網絡視頻旁聽,擴大旁聽庭審覆蓋范圍和頻次。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一)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三)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工作人員出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的;
(五)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不按規(guī)定期限書面反饋落實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