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東海縣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東財社〔2020〕4號),我們制定了《東海縣就業創業培訓補貼操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海縣財政局
2022年5月20日
東海縣就業創業培訓補貼操作辦法
為深入推進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工作,提高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效能,增強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就業創業培訓補貼包括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三種補貼類型。
第一章補貼對象
第一條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對象為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五類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同時給予生活費補貼。
第二條創業培訓補貼對象為參加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培訓項目并取得合格證書的具有創業意愿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含畢業前2年的在校大學生)。
第三條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象為初次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
第二章補貼標準
第四條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確定并編制《就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目錄》,至少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五條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確定并編制《創業培訓項目補貼標準目錄》,至少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六條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為江蘇省職業(工種)技能鑒定收費標準。
第七條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生活費補貼標準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一次性發放。
第三章培訓實施
第八條承擔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須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縣財政部門按照招投標等方式確認。
第九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定期公布職業培訓實施機構目錄和職業(工種)目錄供培訓對象選擇,按要求納入江蘇人社一體化經辦平臺管理。
第十條本縣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廣泛發動,開展培訓意愿采集和宣傳動員,協助符合補貼條件人員報名參加培訓。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在其服務資質范圍內的職業培訓,應按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培訓實施機構開展培訓,應登錄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進行機構維護和開班申請。
第十三條培訓實施機構應嚴格按照開班申請提交的教學計劃實施培訓。教學計劃有調整的,需提前三個工作日報備。
第十四條培訓實施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應自覺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管,按江蘇人社一體化經辦平臺要求開展培訓,如實組織學員打卡簽到,做到培訓人員、培訓課時、培訓內容三落實。
第十五條培訓實施機構應在培訓結束前一周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考核申請(培訓時間不超過10天的,開班備案時申請),協助考核部門做好考務安排,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培訓實施機構開展培訓及考核后,應及時組織學員登錄江蘇智慧人社APP進行培訓滿意度評價。
第十七條培訓實施機構應妥善保管培訓檔案(開班申報表、學員花名冊、教學計劃、考勤記錄、考核記錄等)原件五年,以備查驗。
第四章補貼申報
第十八條個人憑身份證明和證書原件、培訓發票(或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社會保障卡等資料,向求職就業地(參保繳費地)或常住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申報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同就業技能培訓補貼一并申請。
畢業前2年的在校大學生(學校所在地在我縣轄區)的創業培訓補貼可由培訓實施機構統一代申領。
第十九條參加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培訓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參加同一類別創業培訓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第二十條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時限為取證之日起12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審核撥付
第二十一條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受理轄區內個人補貼申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匯總。
第二十二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受理畢業前2年的在校大學生的創業培訓補貼代申請,審核匯總。
第二十三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公示符合補貼條件人員信息,公示無異議的,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部門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達補貼資金,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補貼資金撥入享受補貼人員的個人賬戶。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申領補貼資金所填報的信息應真實有效,不得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補貼。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根據培訓情況適時對培訓實施機構進行抽查,必要時委托第三方進行審計檢查。
第二十七條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和不利影響的相關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伙同機構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求職就業地(參保繳費地)”是申報補貼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統籌地區。
“常住地”是指申報補貼人員戶籍或居住證登記所在街道(鄉、鎮)。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
(聯系單位:縣勞動就業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