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1-04260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5-07-20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發〔2015〕7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東海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東海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政協辦公室。
東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7月20日印發
東海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全縣的殯葬改革,加強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蘇民福〔2009〕7號)和《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全縣范圍內,提倡和鼓勵骨灰深埋不留墳頭、樹葬、花葬、草坪葬和骨灰集中存放以及不保留骨灰等生態節約土地的安葬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本鄉鎮(街道、場)、開發區轄區內墳墓搬遷和新死亡人員火化后,骨灰安葬的公共場所。
第四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要本著節約集約的原則,降低建設成本,減輕群眾負擔。要根據鄉鎮(街道、場)、開發區的人口數量及分布情況確定公益性公墓建設數量和規模,原則上每鄉鎮(街道)選定1-2個點,場、開發區選擇1個點,按照先規劃、選址、綠化、配套設施建設,再根據需求建造墓穴的程序實施。公墓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散墳遷移數量及每年7‰的死亡率確定,原則上必須達到30畝以上,并預留一定的發展空間,用于建造骨灰存放設施(不得少于2萬個格位)和生態墓區。
第五條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將公益性公墓建設納入民生工程,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資金應列入縣、鄉鎮(街道、場)、開發區兩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條做好殯葬改革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一項涉及全社會的綜合性系統工程,縣民政、規劃、國土、物價、財政、環保、交通、農委、工商、民族宗教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全縣公益性公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縣民政局負責轄區內農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導、審核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公墓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的規劃選址要從長遠角度來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公益性公墓的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優先選擇荒地、非耕地、老墳場、舊磚瓦廠、現有公墓點(擴建),不得在文物保護區、水源保護區、主要河流(堤壩)以及公路主干線兩側500米以內建設公墓。
第八條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以屬地管理為原則,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向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縣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民政局經縣政府授權下發公墓建設批文,并報連云港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申請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的鄉鎮(街道、場)、開發區須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申請;(二)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報告;(三)鄉鎮(街道、場)開發區民政、規劃、國土、村建、農業、環保部門的審核報告;(四)資金籌集、土地性質、建設規劃設計方案;(五)公益性公墓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條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一)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要實現“五有一通”標準,即:有標志牌、有安全監控設施、有明顯的區域界線、有統一規劃的墓穴、有綠化的樹木花草,道路通暢。(二)農村公益性公墓區域采取密植樹木、花卉等方法進行劃界。墓區內主干道寬不得超過2米,兩側應種植高度3.0米以上,直徑20公分的常綠樹,墓與墓之間應種植高度1.5米以上常綠樹木,帶樹冠。墓區內除道路外禁止硬化,綠化面積不得低于70%,使墓地建設向公園化、陵園化發展。(三)骨灰公墓墓穴,單穴占地面積應在0.7平方米以下,雙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平方米。墓位行間距不得超過1.0米,墓穴間距不得低于0.4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地面1.0米,寬不得超過0.6米。(四)墓區內禁止建造豪華墓、宗族墓,禁止轉讓、炒買炒賣公墓墓穴,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五)管理用房、祭掃場所、消防安全等設施和設備齊全。
第十一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縣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場)、開發區按照《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二條各鄉鎮(街道、場)、開發區是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主體。具體負責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經營公益性公墓。縣民政、規劃、國土、農委等相關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墓地管理單位要聘請專職管理人員,加強對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內部管理;因地制宜,降低建設成本,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滿足群眾的喪葬需求;對墳墓及設施進行維護、修繕,保持墓區環境幽美、肅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潔。
第十四條公墓墓穴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墓地管理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和喪屬提供的相關憑證,辦理相關安葬手續,向喪屬發放制式墓穴證;要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公墓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并對檔案進行長期保存。
第十五條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屬對墓穴(位)只享有使(租)用權,不得轉讓、轉租。
第十六條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設施使用周期遵循民政部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兩年調整一次。墓穴費用由土地轉讓費、配套設施費、建墓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費用等內容構成,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農村五保戶和特困戶實行免費安葬,對烈屬、優撫對象實行價格優惠。相關收費價格和投訴電話,要在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相關部門的檢查。公益性公墓專項建設資金和運營資金應設立專項資金賬戶,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實行年檢制度。縣民政局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對公益性公墓上年度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年檢合格的,在公墓合格證上簽署意見蓋章;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按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進行處罰。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公墓管理單位因管理不善給喪屬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嚴禁炒買炒賣墓地、墓穴,對外買賣墓地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對于私埋亂葬及未經審批、擅自興建的公墓,由民政、國土、規劃、農委等部門在各級地方政府的組織下,依據相關政策要求進行清理查處。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公益性公墓規劃、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有的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安置設施改建、擴建及運營均應遵守此辦法。
第二十三條公益性公墓建設申請書格式、內容由縣民政局統一編制。公墓服務協議、公墓安葬證等由各鄉鎮(街道、場)、開發區民政辦統一制作。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與新殯葬管理法律、法規或市以上有關管理辦法相抵觸時,以上級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