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1-04692 | ||
發布機構 | 東海縣 | 發文日期 | 2021-07-01 |
標 題 | 關于印發2021年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規發〔2021〕1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保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序、高效推進,縣政府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對列入2021年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項目,起草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合理規劃、統籌兼顧,按照計劃進度完成文件起草送審任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起草任務,需要延緩或者取消計劃項目的,起草單位要向縣政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情況。
二、嚴格制定程序。各起草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連云港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法》(連政辦發〔2019〕117號)等文件要求,嚴格履行調研起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性別平等審查、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等相關程序,不得擅自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收費等事項,確保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合規。起草過程中要注重發揮法律、行業專家等在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的顧問和參謀作用,形成合法、規范、優質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委托第三方起草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充分征求意見。起草單位要不斷改進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機制,增強科學性和民主性。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號),并參照《連云港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連政辦發〔2018〕187號)的規定,積極拓展公眾參與渠道,通過實地調研、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內容涉及民營企業利益的,需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積極回應公眾對制度建設的意見和訴求。
四、加強溝通協調。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起草單位要書面征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并主動溝通協調,盡量達成一致意見。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及時報請縣政府協調或者決定。縣司法局要加強對制定計劃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嚴格規范性文件草案審查,在確保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切實增強規范性文件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強法制審核。起草單位報送縣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審請示(注明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三)起草說明,制定的必要性(或背景)、制定的依據、制定的過程、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文件主要內容;
(四)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材料;
(五)涉及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的,還需提供專家咨詢論證報告;
(六)涉及召開聽證會的,還需提供聽證公告、聽證記錄、聽證報告等資料;
(七)社會風險評估報告(涉及重大事項決策的提供);
(八)起草單位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合法性審查意見;
(九)起草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情況(會議記錄或紀要);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六、其他要求。未列入2021年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目錄,確屬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或情勢緊急需要臨時制定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應當向縣政府提出申請并履行立項程序,經縣政府批準后抓緊制定。
附件: 2021年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
東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1日
附件
2021年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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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規范性文件項目名稱 |
承辦單位 |
1 |
東海縣重大氣象 |
縣氣象局 |
2 |
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 |
縣衛健委 |
3 |
東海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
縣行政審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