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1-04258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15-11-25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縣屬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發〔2015〕10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東海縣縣屬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希認真遵照執行。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委、辦、局(公司)、行、社,縣直各單位,各園區管委會:
《東海縣縣屬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希認真遵照執行。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政協辦公室。
東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11月25日印
東海縣縣屬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縣屬國家出資企業經濟行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縣屬國家出資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屬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設立的縣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東海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代表國家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東海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根據縣政府授權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條 縣國資辦代表縣政府對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重組改制、投融資、產權股權變動等對國有出資人有重大影響需要報請縣政府審批,或需縣政府委派縣國資辦進行審批的事項。第五條 企業報縣國資辦審批的以下重大事項,由縣國資辦初審后轉報縣政府批準:(一)合并、分立、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二)改制。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企業)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企業)公司;(三)上市;(四)發行債券;(五)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六)對外投資;(七)為他人(不包括企業出資的全資子公司或絕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 (八)轉讓重大財產。重大財產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財產如房地產等;(九)年度單筆對外捐贈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十)分配利潤;(十一)解散、申請破產;(十二)與關聯方交易。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與關聯方交易包括:企業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企業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企業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等;(十三)資產評估。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國有資產轉讓,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十四)企業經營層主要領導、董事及監事會主席的任命;(十五)企業招聘正式人員的計劃和方案。
第六條 企業報縣國資辦審批的重大事項中,以下事項由縣國資辦審批: (一)企業子公司股權、產權變動(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二)企業從事股票、期貨、證券等高風險業務;(三)企業登記事項、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四)企業調整主營業務;(五)年度單筆對外高于5萬元低于10萬元的捐贈;(六)企業重要子公司的資產評估;(七)由企業職工中產生的董事、監事及企業財務負責人的任命;(八)企業主要領導的分工。
第七條 企業的合并、分立、設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及企業法律顧問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報縣國資辦審批的重大事項,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請示(報告);(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情況說明;(三)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國有獨資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四)依法廣泛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意見的情況;(五)其它有關文件資料。
第九條 縣國資辦對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企業一次性予以補齊。縣國資辦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審批事項材料之日起,原則上在十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回復一般分為三種情形:
(1)通過審批或轉報縣政府審批。
(2)提示,即對存在問題的事項,要求企業進行糾正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3)否決。縣國資辦自收到審批事項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未提出異議的,視審批通過。第十條 為了提高對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監管的時效及質量,國資辦對企業在醞釀涉及面寬且復雜的重大事項時應提前介入。第十一條對本辦法所涉及的重大事項,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按縣政府或縣國資辦審批的意見執行;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國有股東代表應按縣政府或縣國資辦審批通過的意見,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提出提案、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縣國資辦對企業上報的批準重大事項進行合規性審核或合理性審核。 合規性審核主要審核企業重大事項是否符合法規、政策規定,是否符合全縣國有資產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規劃,是否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其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等。合理性審核是在合規性審核的基礎上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可行性審核。
第十三條 縣國資辦要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負責人予以批評、通報批評、扣減薪酬等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場)及縣直各單位出資成立的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參照本辦法由鄉鎮(街道、場)及縣直各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國資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