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1-00425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0-12-14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規發〔2020〕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東海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委、辦、局(公司)、行、社,縣直各單位,各園區管委會:
《東海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東海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程序和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及省、市相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東海縣境內使用預算安排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條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六條縣發改委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進行綜合管理,牽頭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建設、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及后評價等工作。 縣財政局參與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制定和管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計劃編制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執行情況、工程竣工決算進行稽察和審計監督。
縣檔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縣行政審批局、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東海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各司其職,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等監督管理職能。 縣工信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文旅局、衛健委、城管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設、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職能。
第二章政府投資決策
第七條政府投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八條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條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主要由本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準項目建議書。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未規定為前置手續的,應當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需要合理選擇辦理時序。在充分分析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和落實主要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內容。
按照有關規定擬自行招標的,應當按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按照有關規定擬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對其理由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以下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為項目審批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
(二)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材料。
第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項目初步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投資概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應當包括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投資概算應當通過財政部門投資評審。
第十八條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初步設計及概算,予以批準(核定)。經批準(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預算編制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
第十九條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中規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一條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項目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或者省政府批準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且前期工作達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再編報項目建議書,可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部分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以及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危化、易爆、實驗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視情況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二十五條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項目計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投資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行分類滾動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規劃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根據有關發展規劃和項目成熟程度,向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納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以下簡稱三年滾動計劃)的申請。投資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論證項目的必要性、科學性和可行性,經論證通過后列入三年滾動計劃。
對列入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項目單位要進一步優化建設方案,及時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批工作。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從三年滾動計劃中選取。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于每年10月份前向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納入年度計劃初步方案的申請。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區域位置、投資主體、項目類別、決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說明; (二)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投資概算)、資金來源、建設周期、年度投資計劃; (三)項目建成后的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四)應當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九條年度計劃初步方案項目分為續建項目、新建項目兩種類別: (一)續建項目是指已開工建設,延續到本年度計劃內繼續實施的項目; (二)新建項目是指建設條件具備,在本年度計劃內必須落實資金等保障要素,確保開工的項目。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資金安排應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管理。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應于12月份前舉行聯席會議,結合年度財政性資金來源綜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初步方案。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初步方案經縣政府審定后,由縣政府依法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方可下達實施。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和年度計劃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進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于當年6月份前,由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發改委會同財政局共同制訂年度計劃調整的初步方案,經縣政府審定后,由縣政府依法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經縣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第四章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安全生產、質量管理、招標投標、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投資概算,根據項目合同和建設進度,申請撥付財政性資金。對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項目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調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并在國家規定的各專項驗收合格后,應當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辦理審批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一條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后評價。但不得委托參與同一項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設活動的工程咨詢單位承擔。
項目后評價應當對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進行對比分析,對項目審批、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評價,提出綜合評價意見及對策建議。
對項目后評價發現的問題,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改進。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管、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批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四)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四條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等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五十二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國有企業、政府融資平臺等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4日開始施行。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辦公室、政協辦公室,縣法院、檢察院,
縣武裝部,縣各人民團體。
東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4日印發